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家教之本

2010-11-02 来源:余姚教育局

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家教之本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儿童的权利保护已纳入国家法制轨道。在这一系统工程中,家庭承担着首要的、特殊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家庭教育的起点、归宿和根本。把儿童看作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是现代社会教育和保护儿童的基点。然而,父母们对儿童权利的漠视,限制了孩子的发展,也成为家庭教育失误的根本原因。主要表现在:

       侵害孩子的生存权 “角色错位”,过度关注学习。许多家长把自己的角色定位在老师的“助教”和孩子学习的“拐杖”上,在课余时间给孩子“加码”,蚕食着孩子们的健康,降低其生命质量。监护缺失,孩子面临生存危机。父母忙于工作忽视孩子,意外伤害频频发生;夫妻离异,推脱对孩子的抚养教育责任;农民进城务工亲子长期分离等,儿童面临的生存危机大多可以从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的失职中找到原因。

       忽视孩子的发展权 成人本位,父母们总是以成人的眼光来设计活动空间、学习内容,却很少考虑孩子的需要。认识偏颇,忽视孩子贪玩的特点。不少父母把孩子“贪玩”当缺点并试图改正,毁掉了童年最真实、具有发展活力的方面。不允许失败,把过程当结果。父母们过于看重失败,很可能使孩子失去自信和进步的动力。急功近利,把部分当全部。一些父母看重孩子的知识学习,限制其社会交往,造成孩子形成种种不良行为习惯,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大打折扣,给孩子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制造了障碍。

       剥夺孩子的参与权 一些父母在潜意识中,把自己和家庭的未来寄希望在孩子身上,同时又包揽了本应孩子自己做的一切。主要表现在:主观臆断,不屑于倾听孩子,不给孩子选择的机会。过多替代,剥夺了孩子的参与权,导致孩子缺少独立成长的内在动力和勇气,弱化了其参与的动力和能力。

       家庭教育问题的症结在于:成年人在与孩子的权利博弈中,以长者的权威对儿童权利的漠视和剥夺,这实际上是对孩子社会化过程的粗暴干预。(《中国妇女报》2008年12月30日  关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