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2013-08-28 来源:奉化教育局

    日前,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按照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相关规定,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9月1日起我市幼儿园的分类、收费项目、收费管理、票据使用、退费、减免、公示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通知》将幼儿园分为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分为普惠性和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教费与服务性收费(含伙食费、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体检费、保险费等)。
    根据我市目前公办幼儿园的成本核算,适当上调原了2006年制定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备案制管理。各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生均教育成本核算自主确定,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备案后执行。经奉化市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不得高于同星级公办幼儿园的30% ,且低于同等级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保教费由家长自愿选择按月或按学期收取。
    《通知》还规定,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此外,幼儿园对低收入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将按照我市的帮困助学相关政策减免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