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须有“度”

2016-05-18 来源:宁海教育局

    近年来,教师体罚学生的事故在各地频频发生,相关的新闻报道日益增多,师生关系和家校关系也因此紧张不少,因此,对提高教师素质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此,梅林中心小学为提高本校教师对体罚和惩戒的清楚认识,特邀葛鹏老师于5月16日晚17:30为本校教师做了一次 “‘体罚—惩戒’法制教育”的精彩讲座,区分“体罚—惩戒”,这次讲座引起了教师们对体罚严重后果的深度认识和反省。
    葛鹏老师从教师应具备的师德和素质、体罚与惩戒的差别、体罚后果的严重性三个方面向老师们阐明了“惩戒”的“度”该如何把握。
    讲座中,葛鹏老师强调了教师与学生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感情融洽,才能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一味地批评而缺少鼓励是无效甚至产生反作用的。对于部分顽劣的学生需要有适当的惩戒,但是惩戒不意味着体罚,两者有极大的差别,对如何把握两者的差别和惩戒的“度”,教师本身对它们的关系要有正确的认识,一切应以学生的进步和身心的健康发展为基准。葛鹏老师为了让老师们对体罚的后果引起高度重视,播放了相关的视频,引起了老师们的共鸣和反省,没有惩戒课堂则不成规矩,但惩戒无“度”则导致体罚发生。因此,虽然适当惩戒手段在教育中的有所价值,但是这是要结合教育需要看的,我们还是有必要加以研究和重视。从教育实践和教育理的综合角度看,运用适当惩戒教育手段,应该有特定的对象,应该有一定的条件,应该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应该遵守社会法律规范,应该建立在关爱和激励的基础之上。
    本次讲座让老师们深刻意识到了适当惩戒虽然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但是说到底这种手段的教育作用还是有限的,只能在有限的条件下和在特定的对象身上结合说服教育起作用。因此,在运用适当惩戒教育手段的时候,一定要从关爱出发,有智慧,只能适度而绝不能滥用。